【抵制拒收现金违法行为】普法宣传

 

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行为

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,包括纸币和硬币(以下统称现金)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,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。经自愿、平等、公平诚信协商一致,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、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、履行法定职责,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,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。

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常见情形

n 营业场所标识“无现金”、“拒收现金”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。

n 经常性以无法找零等原因拒收现金。

n 有人值守的停车场拒收现金。

n 支持货到付款但不收现金。

n 为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。

各收付主体要尊重公众的支付选择权,共同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。

 

上海市拒收人民币现金举报投诉热线:021-260268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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